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 Published: 2013-01-18
  • 7993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12122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践行博学笃志、格物明德校训,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秉承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科教融合、育人为本、协同创新、服务国家的核心理念,遵照《中国科学院章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研究所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承担高等教育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对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在各研究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国科大与各研究所的高等教育工作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办学,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以学生为本,将规范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当:

一、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做好肩负服务人民、报效祖国责任的准备;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积极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应得到尊重和保证:

一、参加按照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提供的教育科研资源;

二、按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学科专业、双向选择指导教师、跨学科选修课程;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按照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规定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知晓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事项,对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教育科研活动及其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依规定的程序向所在研究所、国科大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对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及其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维护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名誉和利益;

四、遵守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管理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新生应凭国科大核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

一、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

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请假;

三、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报到后,所在研究所应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

一、复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二、复查不合格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情况严重的,报经国科大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三、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报经国科大批准,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研究所批准和国科大备案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

二、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在规定时间,提出入学申请,经核实并在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够坚持学习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三、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所在研究所提出,国科大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无故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的;

二、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或病假一个月期满而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三、入学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

四、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其责任;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国科大和研究所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必修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记入本人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一、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国科大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三、学生可以根据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与其他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之间的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国科大审核后予以承认;

四、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所在研究所及学科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所在研究所根据发展需求,或遇有指导教师调动等特殊情况, 经学生本人同意,可调整学生的学科专业。调整学生的学科专业,由研究所提出,报国科大审批。

第十五条  依据学生与指导教师之间的双向选择的原则,学生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学习阶段前,所在研究所应为学生确定指导教师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学生指导教师的变更,分下列情形依照所在研究所相关规定进行:

一、学生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管理部门认为理由充分的,征得新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予办理;

二、指导教师提出解除学生指导关系的,学生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可允许学生重新选择指导教师;

三、研究所提出变更学生指导教师的,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

四、指导教师调动工作,研究所应以不影响相关学生学业为原则,作出变更指导教师或作其他相应调整。

遇有上述情形依照相关规定,不能在所在研究所重新确定指导教师的学生,应按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研究所学习的,可以申请变更研究所:

一、在同一地区变更研究所,须由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同意,报国科大确认理由正当,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二、在不同地区变更研究所,由转出研究所商转入研究所同意,报国科大确认理由正当,由转出研究所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跨省转学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研究所: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研究所批准,报国科大备案,可以休学;因特殊原因,所在研究所认为应当休学的,由研究所提出,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

一、休学学生应在办理休学手续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国科大或研究所;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国科大或研究所给予在学学生的待遇,所有相关费用本人自理;

三、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四、学生休学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所在研究所提出复学申请,所在研究所应在接到学生复学申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给予批复;

五、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的,经所在研究所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由研究所提出,经国科大批准后,准许复学;

六、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二、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三、在学位论文工作中,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四、在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国科大或研究所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八、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