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 Published: 20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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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办的有关指导原则,结合中国科学院学科发展需要,为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组织学科专家组,依一级学科制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课程设置方案》(以下简称《课程设置方案》)。
  第三条 除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外,每个学科按不同的课程属性设置学科基础课、学科综合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等。

  第三章 课程开设
  第四条 教务处按学期编制《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教学日历》,印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课程开设表》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开设课程教学大纲》,作为教学组织实施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各学科课程由课程开设院系按一级学科组织。每学期开设学科基础、专业基础课程的类别和数量,由各院系与相关培养单位协商确定。各类研究生课程必须在《课程设置方案》规定范围内开设,必须有教学大纲。增开《课程设置方案》以外的课程,须经学科专家组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课程主讲教师应根据课程设置,拟定教学内容、课程类别和教学计划,填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课程开课计划书》;课程学分由主讲教师按每20-30课内学时1学分的标准确定。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每学期重要教学环节的执行计划,
各院系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各课程开设院系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开课计划报教务处。

  第四章 课程主讲
  第八条 各类研究生课程原则上由一名教师主讲。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岗位;公共必修或公共选修课的主讲教师,必须具有本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岗位。
  第九条 首次主讲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必须通过由课程开设院系组织的试讲考核。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十条 课程考核一般由平时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组成。平时考核和期中考核成绩应根据课程特点占总成绩的一定比例。平时考核可采用作业、报告等方式进行。课内学时40学时以上的课程一般要组织期中考核,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决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必须举行以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的期末考核。公共必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期末考核,可以采取课堂闭卷或课堂开卷的考试方式,一般不得采取大开卷。其他类别课程的期末考核方式,在保证学生独立完成的前提下,由主讲教师决定。
  第十二条 采用考试方式进行期末考核的课程,以百分制记录成绩;采用考查方式进行期末考核的课程,以“通过”或“不通过”记录成绩。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或考查成绩为“通过”,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三条 主讲教师应严格评分标准,课程考试成绩应按优秀(86-100)、良好(70-85)、及格(60-69)、不及格(0-59)的顺序合理分布。课程考试结束后,主讲教师应在两周内填报成绩单,并审核签字交报课程开设院系。
  第十四条 课程补考一般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四周内完成。补考原则上应由原主讲教师命题,试题的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的要求保持一致。

  第六章 课程评估
  第十五条 课程评估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效果等方面,采取教师、学生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课程评估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院系配合实施。
  第十六条 学生对课程的评估,应在课程学时完成三分之二后至考核前进行,通过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在线完成。各院系可根据学科不同特点自主设立课程评估标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每学年末,课程开设院系根据专任/任课教师开设课程门数比例,初评出占开课总数5%的优秀课程,10%的优良课程,5%的拟改进或调整课程。优秀课程和拟改进或调整课程需要填写相应表格,报教务处备案;初评的优秀课程和优良课程,经教学委员会复审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给予奖励。

  第七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集中教学园区,供培养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院发教字〔2004〕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