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集中教学园区电教设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 Published: 20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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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教学,充分发挥多媒体电教设备(含计算机、多媒体投影机、中央控制系统、实物投影仪、音响、胶片投影仪和幕布等)的使用效率,保证教学的正常运转,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章 教学电教设备使用
  第一条 凡经教务处列入开课计划的课程,各学院(系)在上报教学计划的同时,注明所开课程对电教设备的使用需求,教务处根据教室电教设备配备情况,予以认定,落实课程安排。
  第二条 教务处安排的课程,课前由电教工作人员在指定的教室内,将多媒体设备柜打开,主讲教师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通过操作桌面上控制面板相应按键,即可使用相关教学仪器设备(参见操作桌面上的《电教设备使用操作说明》)。如遇有问题或出现故障,请主讲教师指定一名学生助理配合,立即与电教联系,以便电教技术人员及时解决或排除故障,保证课程顺利进行。
  第三条 课程结束,为了减少设备不必要的使用磨损,请主讲老师按《电教设备使用操作说明》关闭投影机和系统。
  第四条 因课程变更,引起设备的需求发生变化,学院(系)须事先填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电教设备需求申请单》(以下简称《需求申请单》)交报教务处,由教务处通知电教予以落实。特殊情况下可先直接通知电教,事后补报《需求申请单》。
  第五条 临时安排的有设备需求的课程,学院(系)须事先填报《需求申请单》报教务处。
  第六条 教室内多媒体系统的存储空间有限,为了保持系统良好的运行状态,安装有重启自动复原功能,请主讲教师对存入系统的信息资料予以备份,以免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信息。若因课程需要安装多次使用的工具软件等,请开课前与电教联系。
  第七条 学期末结课时,各学院(系)教学管理人员要及时通知电教,以便电教对教学多媒体系统进行维护,做好新学期多媒体系统的运行准备工作。

  第二章 非教学电教设备使用
  第八条 由于会议或活动等需使用有关电教设备的部门,需提前1-2天填报《需求申请单》报教务处审批后,由教务处通知电教安排落实。紧急性相关事宜,主办部门可先电话通知电教,落实任务后,补办手续。
  第九条 由于正常工作需要,需在院外使用设备,主办部门除填报《需求申请单》外,必须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审批,使用单位和部门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不得拖延,不允许转为他用。由于拖延,影响了教学或其它工作,使用单位和部门要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非教学使用电教设备发生的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电教设备的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 教学多媒体系统是供教师上课的教学设备,除主讲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助教和指定的学生助理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系统。未经允许使用系统,由此引起的系统故障或损坏,当事人要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除设备管理人员正常维护外,任何人不得拆卸设备与系统部件,违者一经发现,根据情节在追究经济责任的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教学仪器设备等国家财产的安全,遇有损坏仪器设备的现象,电教人员有权干涉与制止,必要时通过人事保卫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损坏设备柜,或放置有毒、有害及废弃物,使用设备的教师和学生,有责任协助工作人员做好清洁工作,保持良好的教学环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本部)电教设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院发教字〔2003〕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