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教学资料中心借阅管理规定

  • Published: 20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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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借阅证办理及退还
  第一条 新生入学时,可凭入学通知书办理借阅证。教职工凭工作证可办理借阅证。
  第二条 与我院各学院(系)有关的各类临时进修、科研人员、非全日制学生(包括工程教育学院、计算与通信工程学院学生),根据各单位与教学资料中心达成的协议,可凭单位介绍信办理临时阅览证。
  第三条 借阅证遗失,读者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工作证/身份证),到教学资料中心流通书库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前所有已被借出的图书由读者本人负责归还或赔偿。证件挂失1周后,补办新证件时须交纳补证费10元。
  第四条 学生办理离校、教职工调离本校时,须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并办理退证手续。

  第二章 借还图书
  第五条 图书全部实行开架借阅,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入库选书,勿将书包、食物等与借阅图书无关的物品带进书库。
  第六条 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否则借阅证停止使用1个月。
  第七条 学生最多可借书6册,借期为30天。在没有其他读者预约的情况下,可续借5次,每次续期为15天。外文原版书一律不外借,只供在阅览室阅览。
  第八条 教职工最多可借书8册,借期为60天。在没有其
他读者预约的情况下,可续借5次,每次续期为15天。外文原版书借期为15天,可续借1次,续期为15天。
  第九条 读者可通过网络(http://lib.gucas.ac.cn)或直接到流通书库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条 如某种图书复本已全部借出,读者可在流通书库或通过网络办理图书预约,一次最多可预约2册。
  第十一条 持有临时借阅证的读者,一次最多可借书3册,借期为30天,无续借期。

  第三章 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 读者所借图书逾期,逾期30天之内,按0.5元/天•册,超过30天的部分按1元/天•册交纳违约金,同时记录违章。违章次数累计达到10次(即10册•次图书逾期),图书证停止使用1个月。
  第十三条 读者应在假期内归还的图书,须在开学后1周内还清。超过1周按逾期处理,逾期天数从新学期开馆之日算起。
  第十四条 污损图书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10元以下赔偿。
  第十五条 丢失图书者,将按图书的价格进行不同程度赔偿(多卷图书按整套图书价):书价在10元以下的图书赔偿50元,10元以上的按原价5倍赔偿。
  第十六条 偷窃图书者,教学资料中心将没收其借阅证,并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持有我院借阅证的读者可在规定的时间到教学资料中心办理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借书证(一卡通),办证时需交纳工本费25元(按国家科学图书馆规定,工本费不退还);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外需要办理,可持本人借阅证向教学资料中心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经批准后,自行前往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办理借书证。
  第十八条 持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借书证的读者,在离校前应先办理完退证手续,再办理教学资料中心借阅证的退证手续。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本部)教学资料中心借阅管理规定》(院发教字〔2003〕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