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本部)教学实验室管理的暂行规定

  • Published: 20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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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本部)教学实验室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教学,合理有效地使用教学实验室,规范教学实验室的管理,满足实验教学的需要,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章 教学实验室的课程教学
第一条 教学实验室的课程教学必须是列入教务处开课计划,未经批准的实验课程不得在实验室内进行。
第二条 教学实验室的负责人统筹安排实验室的使用,并配合做好实验课程教学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 进入教学实验室的研究生要听从教师的指导和管理,保持安静,切勿大声喧哗。对违反本规定者,教师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课程教学正常开展的,可停止其在实验室的工作。
第四条 课程教学外使用教学实验室的管理办法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教学实验室的日常维护
第五条 教学实验室应确定实验室负责人,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工作。对重要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维护和保养,建立使用记录和技术档案。爱护室内仪器设备,大型仪器、贵重试剂使用后要登记。使用仪器须先熟悉操作规程,学生使用仪器须在教师指导下操作,确保仪器安全使用。各类仪器相对固定使用,未经同意不得搬动调换。
第六条 教学实验室所有器材均要按物资管理制度,由专人建帐管理。借出器材要有相应的手续。废旧物资处理应办理报废手续。在教学实验室内上课,要保持实验室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公用的试剂药品及工具用毕应立即放回原处,试剂要盖严、摆好。
第七条 实验中损坏各种物品(仪器器皿)必须及时登记。实验完毕归还所用物品并放回原处,短期借用的,由借用人妥善保管。实验室内各种物品未经该室负责人允许,不得携出室外。
第八条 遵守学校规定,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教学实验室留宿,因工作需要在教学实验室过夜须向有关领导或负责人说明,并报人保处备案。个人衣物书包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在衣帽架上放好。不得在教学实验室内储存私人衣物、行李及用实验室冰箱储放食品。

第三章 教学实验室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 对教学实验室的贵重材料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防止被盗遗失。实验进行过程中,实验人员不许擅自离开。实验结束时,要收拾放妥实验器材,关好水电气及门窗等。教学实验室必须制定安全和应急措施,并备有消防器材。
第十条 注意教学实验室安全,节约水电和试剂材料,认真做到以下几点:
  1.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剧毒、易燃、易爆和其它有害物品的管理。购置、保存与使用中要有防毒和排毒措施,保障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2.过期、失效化学试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强酸、强碱要用水稀释后才可倒入水槽内,并立即用清水冲洗,避免污染环境。
  3.试剂切勿洒在实验台面或地面上,如不小心遗洒后要及时做必要的处理。
  4.蒸馏水和自来水龙头用后随手关紧,以免跑水。
  5.实验室配备电炉应定点使用并由专人负责。使用电炉加热时不得直接放置木制实验台面上,人员不得离开。使用电烘箱要严格控制烘烤温度,使用人要经常监测使用情况,用毕及时切断电源,清理环境。
  6.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使用各种仪器设备,使用后及时关闭开关,并切断电源。
  7.室内不得储放大量易燃、易爆试剂。少量使用的易燃品,用完后必须盖好,远离火源、电源放置。冰箱内存放的易燃试剂或溶液必须加盖密闭,严禁敞口放入冰箱。
  8.做易燃品的蒸馏、回流等操作时要使用水浴等加热,严禁使用明火加热,要有专人看管负责,周围不得放置任何易燃品。
  9.实验室配备的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随意移走和搬出,消防器材应放置在醒目、容易拿取的地方。实验室的各种防火器材,每人都要学会使用,熟知火灾报警电话119。实验室负责人要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防止和消除火灾、火险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所有消防器材和设备定期进行检查,根据需要提出增设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学院(系)开展实验课程教学的实验室参照此规定执行。